最新环保法规,环境保护法规解读。想了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
最新环保法规
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展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和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1988年11月8日颁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2条。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该法主要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以及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同日生效施行。该法共6章42条。制定该法的目的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该法重要规定了预防水土流失、水土流失的治理、水土流失动态的监督预报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1条。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和煤炭资源的保护等。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该法主要规定了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煤炭生产和煤矿安全、煤灰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颁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3条该法的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原、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及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并发布,对实现“九五”环保目标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责任制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治理老污染禁止转嫁废物污染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目标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
海河、辽河、滇池等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
认证解决区域环境“九五”期间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重点治理好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和滇池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度涉及噪声的污染。
最新环保法规
八项环境管理制度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环境保护许可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同时”的管理程序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其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完工试车和试生产阶段进行试生产时配套的环保设施应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峻工验收同时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对可能影响环境
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以前,对它的规划选赴、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后,进行建设的制度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适用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征收排污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对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个吾业单位,其他单位,只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均要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超标缴纳超标排污费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
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略高于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超标排放同质等量污染物征收等价排污费;同一排污口超标排放多种污染因子,实行多因子迭加收费对污染危害严重的污染因子收费从严,对一般污染因子收费从宽收费标准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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