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分享给大家,看看下面的相关介绍吧。
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
一、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
(二)出证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三)初审
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拟批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况掌握),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六)发证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换证
当事人持有《二孩审批证明》后,可在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怀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八)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二孩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二、 申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依据申请条款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2、属于被送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本办法从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下发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婚育和收养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
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村(居)委会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所需材料: 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2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
所需材料: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独生子女证明 婚育和收养证明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3等待公示和审核
天津市计生委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泰安道17号
电 话:022-23326123
蓟县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蓟县渔阳北路9号
电 话:022-29131101
静海县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北段
电 话:022-28931543
宁河县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宁河县津榆支路北侧
电 话:022-69110515
宝坻区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21号
电 话:022-29262567
武清区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武清区武清新城翠亨路571号
电 话:022-29343078
北辰区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1号增2号
电 话:022-26916153
和平区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2号
电 话:022-27219945,801
河西区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南昌路87号(与苏州道交口)
电 话:022-23244709,1
津南区人口计生服务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91号
电 话:022-28390021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所有分享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