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为:将“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同时,删去“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的规定。上海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介绍分享给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相关介绍吧。
上海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介绍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以上就是我分享给大家的上海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