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代写诉讼、帮人打官司的人,但是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刊讯退供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当事人没有辩论的余地,不允许有律师,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律师制度。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辛亥革命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但发展一直很缓慢。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律师工作,很快废除了旧律师制度,建立了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律师工作开始在我国有了较快的发展。可惜的是,因为封建思想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律师工作一度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决定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重新建立律师制度。1980年8月,我国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到“律师是我国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把我国律师的性质和应有的社会地位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