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教坊司乐艺着断字顶巾,系红线裕膊,乐妓明角冠皂错子,不许与民妻同。”同时还规定“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明刘辰在《国初事迹》中记载了明朝初年朱元璋对南京娟妓所作的种种规定:妈妓家的男子必须“头戴绿巾,腰系红搭膊,足穿带毛猪皮靴,不许街道中走,只街道边左右行”。且规定“妓妇戴皂冠,身穿皂措子,出入不许穿华丽衣服”。因此,俗称妻女卖淫和妻子有“红杏出墙”之事的男人为“戴绿帽子”。明初人陶宗仪《南村掇耕录》中有:“宅眷尽为瞠目兔,舍人总作缩头龟。”后人认为乌龟的头是绿色,于是称那些戴着绿头巾的人为乌龟头,又称那些开设妓院、并以妻女卖淫的男人为“当王八”或“当乌龟”。

